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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众筹_二手车众筹风险

tamoadmin 2024-06-09 人已围观

简介1.维C物权众筹理财平台怎么样?是什么模式?2.汽车众筹是什么项目?3.众筹的风险应该如何防范?4.众筹融资的风险有哪些5.众筹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6.可以对现在出现的二手车众筹这一模式进行简单介绍吗?就目前市场来说,众筹平台融资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则是信用风险。一、法律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代持股风验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监管制度缺失

1.维C物权众筹理财平台怎么样?是什么模式?

2.汽车众筹是什么项目?

3.众筹的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4.众筹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5.众筹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6.可以对现在出现的二手车众筹这一模式进行简单介绍吗?

二手车众筹_二手车众筹风险

就目前市场来说,众筹平台融资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则是信用风险。

一、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的风险

代持股风验

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维C物权众筹理财平台怎么样?是什么模式?

小汽车高买低卖风险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抵扣增值税问题和保险问题等。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税收筹划大师把本属个人购买机动车的行为,设计成企业支付实际购车人部分好处费后,安排企业先购进购车人指定的车型,然后在短时间内以畸低的价格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相关机动车过户给个人,从而实现抵扣增值税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并美其名曰为“高买低卖”,他们的筹划涉税风险巨大。

汽车众筹是什么项目?

“维C物权”是国内知名的汽车物权众筹理财平台,多家知名投资机构联合注资,全国多个办事处,运营了3年,是一家靠谱的普惠金融平台!

给大家解释下“什么是物权众筹”: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由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募集项目资金的行为。

众筹有三方参与:

发起人/筹资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投资人--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提供支持的人;

众筹平台--连接筹资人和投资人的互联网终端。

物权众筹是指筹资者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大众筹集资金,用以收购实物资产,通过资产升值变现获取利润,或通过经营实现经营收入,与投资人按比例利润分红。

物权众筹有哪些优势?又有哪些风险?

以目前物权众筹领域中最火热的二手车众筹为例,物权众筹有这样几个优势:

1、周期短:平均项目周期为1~3个月左右。

2、收益高:由于二手车行业的快速周转,以及相对稳定的毛利空间,投资人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平均收益在10%以上。

3、门槛低: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8日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投资人应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针对单个股权众筹投资项目,主流股权众筹网站均设定了10000元-80000元不等的最低起购金额。

4、风险小:不同于P2P的债权容易出现产权不清晰、重复抵押、资金用途不明确等问题,物权众筹是获得特定实物的所有权,产权清晰,手续简单,资金用途明确。

也不同于股权投资专业性较强,对于普通理财用户来说,无法鉴别公司商业模式、团队素质、运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公司股权价值;二手车则产权清晰,市场价值容易判断,变现速度快。

物权众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物权众筹产生收益的来源不是P2P的债权,而是来自于资产升值收益、销售收益、运营收益,而对应的价格不确定、周期不确定,因此筹资者无法在投资人投资之前就给出预期收益率和固定理财周期。

众筹的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汽车众筹也许大家都听说过,但你知道汽车众筹是什么意思吗?汽车众筹近年来异常火爆,接棒股权众筹,成为众筹投资最受投资者关注的类型之一。但是,与高回报相伴随而来的是高风险。

汽车众筹

汽车众筹

“汽车众筹”听起来很时髦,但简单来理解,不过是门倒卖汽车的生意。和传统倒卖汽车生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汽车众筹是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一起合伙集资来倒卖。

目前市面上汽车众筹的一般玩法,简单来说分两步。第一步,汽车众筹平台联手二手车商,推荐一辆待售的二手车,然后投资人合伙把它买下,这就是众筹;第二步,再把车交给二手车商卖掉,所得到的钱,扣除平台和二手车商的佣金,剩下的按比例分给投资人。

投资收益来自买卖间差价。第一步的买入价格,由平台和二手车商决定;第二步的卖出价格,由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共同决定,通常是二手车商将买家的出价报给平台,投资人在平台投票决定是否成交。这实质上就是中间商赚差价。

众筹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向大众筹集资金,这种模式主要是初创企业或者新项目通过因特网将自己的创意或设计展示给普通大众,吸引大众的眼球并争取能够获得大众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领投+跟投”和“无领投”。“领投”顾名思义就是由具有一定该领域业务经验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投资人带领大家一起投资,他们需要事先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向大家介绍项目的相关内容,传授自己积累的投资经验,同时有些项目中有获得该项目奖励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权利。

而“无跟头人”的模式中各个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并没有领投人进行经验介绍,一切均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或者投资经验进行收益和风险的管控,因此在实际的投资中这种模式的投资人大多是有经验的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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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众筹平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往往会设置严格的投资人资格审核制度,只有符合资格的人才能进行因特网众筹投资。同时,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采取“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领投人确定投资的项目、金额以及股权比例,作为一个投资人对众筹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来规避刑法对人数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众筹平台虽然设置严格的投资人准入资格,但是项目发起人依然没法对投资人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这样的方法很难将投资人认定为特定对象。对于领投跟投的机制,表面上一个领投跟投组织是一个整体的投资人,但却包括了很多自然人投资人,如果出了问题,这些自然人投资人都会出来追究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的责任。因此通过领投跟投组织的机制进行投资,对象人数的确定应当还是以实际参与投资的自然人的总数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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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股权众筹很容易卷入金融、股权传销之中,当前也有很多不法组织利用巧设各种名目的股权众筹方式,来进行捞钱,不少人,不管是普通工薪阶层,还是中小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的卷入到股权众筹的漩涡之中,因此,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股权众筹,特别是结合了因特网因素更具有隐秘性的股权众筹风险呢?

1 完善因特网融资立法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业务虽然如火如荼的发展着,国家也给予这种模式合法的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大量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是违法地带,因此每年查处的违规网络平台就有几十家之多。小编认为,现在立法机关首要的任务就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能仅仅靠规范性文件调整,而更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去具体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原则性的规定之下划清具体的业务模式,只有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之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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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能够调整股权众筹的大多是规范性文件,例如众筹界的“基本法”———《指导意见》,但是在法律的层面就只有《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或是《电子签名法》、《证券法》等与众筹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我国的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的法律体系完善任重道远。

2 尽快建立适应创新发展的监督与管理体系

监督与管理体系是因特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和最直接手段,一方面要为因特网金融良性发展留出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又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所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2015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了因特网金融发展的总体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其中因特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与管理,网络借贷、因特网信托业务、因特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监督与管理,股权众筹、因特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督与管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业务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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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的各行各业监督与管理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确保监督与管理细则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对不合格的经营机构进行整改或取缔,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负责人身上,切实维护我国因特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3 加强因特网融资行业自律

在建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的前提之下还需要发挥各行各业协会的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加强各行各业自律管理,建立各行各业公约和惩罚机制、规范各行各业行为、引导各行各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调解处理各行各业矛盾、树立各行各业相关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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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因特网金融各行各业的自律管理并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性,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首个国家级因特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因特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其首批会员单位包括来自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因特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业务领域的437家机构,基本覆盖了因特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对引导整个各行各业健康运行、保护消费权益等方面就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4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特网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信息的不对称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信用体系的健全对于我国整个因特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比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信用市场,我国直到1992年才逐步建设相应的信用体系,目前仍然十分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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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持续推荐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一方面,要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因特网金融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尽可能将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并加强信用记录的共享,有效化解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并强化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失信者的约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励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类似于美国的FICO等)的快速发展,准确得揭示因特网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等级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众筹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股权众筹不仅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的合规性问题,并且还存在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同时,除却这些法律上的风险之外,股权众筹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会集聚一些不可不防的潜在风险。

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水平待提升;

退出机制待完善;

从目前现有实践来看,股权众筹行业缺乏比较好的退出机制。并且,股权众筹融资主体大都是初创型企业,它们不希望投资者在短期内将股权转让,它们需要的更多是能够长期投资的战略投资者。然而许多投资者都希望能在短期内获得收益,所以就出现了在股权众筹中融资和投资双方的矛盾。流动性不强也许会成为今后制约股权众筹发展的因素之一,也使股权众筹发展中面临较大的退出风险。

参考资料: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可以对现在出现的二手车众筹这一模式进行简单介绍吗?

众筹要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两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众筹在中国可能遇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显著特征是:不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罪。众筹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2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集资罪。该犯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债权类众筹而言,最容易触犯上述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采用资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资金为平台所用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则该类债权众筹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或者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罪。目前,已经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机关以集资罪立案侦查。

(题外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罪的可能性。

集资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方法。

另外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大家理解的非法集资罪,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众筹的定义和特点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下面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犯罪。

下面将从二手车众筹模式的概念、流程、优势进行简单介绍。

1、二手车众筹的概念

众筹的意思是向大众筹集资金,指的是一群人在互联网平台上为某一个项目或者创意提供资金。在二手车市场引入众筹这一融资模式,就形成了二手车众筹。

目前我国二手车众筹模式主要是车商将通过渠道获取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二手车信息发布到平台上,通过投资者众筹到资金,然后买入车辆再卖出赚取差价,将赚取的利润与投资者分红。

2、二手车众筹的流程

(1)汽车经销商会将有一定利润空间的二手车信息发送到平台进行审核。经审核,平台评估团队将根据市场情况为大众募集资金。在汽车经销商同意金额后,双方签订合同,平台将暂停众筹项目。

(2)如果目标金额在指定期限内筹集,众筹成功。平台将把钱交给汽车经销商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平台代理。如果目标金额未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则筹集的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的账户,无任何损益。

(3)众筹车辆由汽车经销商代销。在最长的持有期内,如果有购买出价的意向,投资者将投票决定是否出售,超过半数的投资者同意出售价格,并与买方签订出售合同。

(4)平台手续费及佣金在车辆款到账后扣除,剩余资金返还投资者本金,剩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成红股。如果车辆在最长持有期内未售出,汽车制造商将以溢价购买车辆,然后按比例将资金分配给投资者,以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3、二手车众筹的优势

(1)二手车众筹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2)二手车众筹有助于解决车商融资困境

(3)二手车众筹提升二手车资产的流动性

文章标签: # 众筹 # 集资 #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