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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退税是什么税,什么是二手车出口退税

tamoadmin 2024-06-09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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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出口退税?具体影响是什么?

2.什么是出口退税?

3.二手车代理出口退税退给谁

4.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是?

二手车退税是什么税,什么是二手车出口退税

由市场代征增值税的,销售方需将二手车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及完税证原件交还二手车市场,由二手车市场到国税机关办理退税,再以现金形式退还给销售方。

销售方自行申报纳税的,销售方需将二手车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及完税证原件交还二手车市场,由销售方凭二手车市场开具的开票情况说明、购买方的退货情况说明、该二手车的固定资产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国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手车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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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出口退税?具体影响是什么?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例如:A外贸公司出口了10万个塑料桶,假设0.9美金一个,含税进价6元。出口了以后,外汇收进来了。大约20-30天,运输代理把之前提交的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退税联和核销联退回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会计拿了这些和供货商开的增值税发票去国税局办理退税。这就是出口退税。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一、办理退税的流程如下:

1、由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

2、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申报;

3、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4、批准后,核发给企业退税登记。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个税退税的条件如下: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法律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什么是出口退税?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一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其中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好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货物上道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四、可以退(免)税的货物所应具备的四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二,必须是已经报关离境的货物;

第三,必须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五、出口企业的登记及办税员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予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第一条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中规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六、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其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和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七、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即: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综合资源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以上政策依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

10.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税字〔1997〕33号)

1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规定条件,亦享受该政策。(国税发〔2001〕124号、财税字〔1997〕49号)。

12.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同意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依据:国税发〔1999〕

65号)

1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1〕60号)

14.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字〔2000〕25号)

15.转制的科研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9〕135号)

16.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17.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以上依据:财税〔2002〕208号)

18.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转联〔2001〕8号)

19.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84号)

20.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0〕25号)

2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

二、企业所得税抵免所得额和抵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凡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措施,对于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政策累加执行(依据:国税发〔94〕229号)。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38号)

二手车代理出口退税退给谁

出口退税

目录

出口退税简介

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范围

增值税退税率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编辑本段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退税货物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编辑本段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额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出口退税新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是?

外贸公司。在二手车出口贸易中,外贸公司可以将购买关税金额足额付给工厂,然后工厂自行申请退税,最终将退税金汇入工厂账户中,外贸公司均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该证明需要经过财政部制定的代理出口商在其所代理的出口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提供的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尊重海关监管规定、完备货物出口证明文件等要求。

很多企业做进出口贸易,涉及到的就是出口退税,什么是出口退税,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含义:

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1)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二、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以上内容参考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3)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三、计算办法:

“先征后退”是指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免抵退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4)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引用资料

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先征后退.

文章标签: # 出口 # 企业 # 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