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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手车发票怎么收费_二手车浙江税务领导留

tamoadmin 2024-06-17 人已围观

简介1.浙江电子税务局法人移动电话怎么改2.国税局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有哪些?3.二手车过户新规有哪些4.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四、车辆购置税征管资

1.浙江电子税务局法人移动电话怎么改

2.国税局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有哪些?

3.二手车过户新规有哪些

4.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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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四、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内容分别如下:

(一)征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

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

《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浙江电子税务局法人移动电话怎么改

浙江税务局体检名单如下:

政府管理学院? 第一:刘美含 第二:郭纪 第三:刘玥。法学院? 第一:康乃心 第二:李媛心 第三:汤鸿宇。教育学? 第一:张馨予 第二:于新茹 第三:万丽。

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

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国税局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有哪些?

直接进入电子税务局网站变更。

进入网站输入实名认证的账号和密码,然后搜索变更税务登记,选择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变更。

如果想要修改法人首先,我们登陆公司的电子税务局,点“我要办税进去后点“综合信息报告”变更登记”进去后点“我要变更”进入到页面后,在变更项目中留哪些要变更的,不需要变更的就删掉。

二手车过户新规有哪些

局长: 王军

副? 局? 长: 王秦丰

于春生

汪康

顾炬

纪检组长: 张敏

副? 局? 长: 孙瑞标

总经济师: 任荣发

总会计师: 王陆进

总审计师: 刘丽坚

王秦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秦丰,男,汉族,1957年9月生,浙江安吉人,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1976年至1978年在浙江省安吉县下汤公社插队,1978年至1982年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年至1988年任劳动人事部编制局干部、副处长,1988年至1994年任人事部地方机构编制司处长,1994年至1997年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副司长,1997年7月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司长(其间:2001年10月至2002年11月挂职任四川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11月任中央编办正司级干部,2003年7月任中央编办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研究中心主任,2004年1月任中央编办四司司长,2004年3月任青海省省长助理(挂职),2004年7月任青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7年7月任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二局局长,2010年4月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于春生(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春生,男,汉族,1961年4月生,河北定兴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79年至1998年先后任解放军38642部队战士、班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7年4月任北京市纪委副书记,2009年10月任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2年10月任监察部副部长、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3年4月不再兼任),2015年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2017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

汪 康(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康,男,汉族,1958年1月生,安徽庐江人,1993年6月加入中国***,1981年7月参加工作,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

1981年至1994年先后任安徽省税务局税政一科、税政一处、涉外税处干部、税政一处副处长、税政一处处长(副处级),1994年11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1996年3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3年5月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7月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其间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兼任财务管理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14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顾 炬(党组成员、副局长)

顾炬,男,汉族,1964年7月生,上海市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198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2年至1991年在上海市嘉定县财政局工作,1991年至1995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上海市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1995年至1999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镇委副书记、镇长、镇委书记、人大主任,1999年1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稽征管理处处长,2000年11月任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局长助理兼预算处处长,2003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3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4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5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敏(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

张敏,女,汉族,1965年10月生,山东蓬莱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

1986年至1995年先后在中央纪委干部管理室、办公厅、干部室工作(其间: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机关讲师团赴吉林省蛟河县支教),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处级检查员、监察员、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7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9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处副处长,2000年12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机关干部处处长,2003年11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主任,2009年8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2014年3月任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2015年12月任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

孙瑞标(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瑞标,男,汉族,1960年2月生,山东莱州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1975年10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

1975年至1978年在广东省梅县地区汽车修理厂工作,1978年至1982年在湖北财经学院学习,1982年至1986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干部、副科长,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国家机关讲师团新疆团,1987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主任科员、副处长,1988年12月任国家税务局机关团委书记(正处级),1991年11月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私营企业所得税处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司长,2008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09年9月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荣发(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任荣发,男,汉族,1961年10月生,江苏无锡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

1983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税政二处干部、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4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主任科员、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副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处长,1998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处处长,2000年1月任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2年1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2009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2010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兼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局长(司长级),2011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中共十九大代表。

王陆进(总会计师)

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

1990年至1992年在中南财经大学任教,1992年至1995年在厦门大学攻读博士,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干部、主任科员、稽查局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副处长,2000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2004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副司长级,其间: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挂职任副局长、党组成员),201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丽坚(总审计师)

刘丽坚,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河北迁西人,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商管理硕士。

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国企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7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副主任科员、秘书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副处长,1997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1998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2004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2012年1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5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所得税司司长,2017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

二手车过户新规定:

1、过户所需材料:二手车交易过户需要准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一副(退牌车辆提供退牌更新证明)、进口车查询单(进口车须提供)、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如果是外地户口,还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2、过户注意事项: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如需过户,需要将车开到市场,让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另外,在进行车辆过户时,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但建议保留一份复印件。

3、税费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二手车销售确实有减按0.5%征收率的新政,但是这里是有适用范围。政策规定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座征收增值税政策。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是浙江省税务局推出的一个在线税务服务平台,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税务服务效率,方便纳税人进行税务申报、查询、缴税等操作。

该平台整合了国税和地税的业务,实现了税务服务的统一管理和优化。

一、平台功能与服务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提供了丰富的税务服务功能,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查询等多个方面。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税务申报表,查询税务信息,进行电子缴税等操作,避免了传统方式下繁琐的纸质申报和排队等候的情况,提高了办事效率。

同时,平台还提供了在线咨询和客服支持,帮助纳税人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取税务政策法规、税务新闻等相关信息,及时了解税务动态。

二、操作便捷与安全保障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在操作上十分便捷,纳税人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即可享受各项税务服务。平台界面友好,操作简单易懂,即使对于不太熟悉电脑的纳税人来说,也能轻松上手。

在安全保障方面,平台采用了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纳税人的信息和数据安全。同时,平台还建立了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制度,只有经过身份验证和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和操作相关税务信息。

三、优化营商环境与服务创新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的推出,是浙江省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该平台,税务部门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纳税人的业务,减少了纸质材料的传递和人工审核的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平台还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推出了多项便民措施,如移动办税、自助办税等,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这些创新举措不仅提升了税务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也增强了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是一个功能丰富、操作便捷、安全可靠的在线税务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纳税人可以享受到高效、便捷的税务服务,提升了税务申报和缴费的便利性。同时,该平台也是税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载体,推动了税务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数据电文等信息化手段办理税务事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文章标签: # 国家税务总局 # 车辆 #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