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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贩子长期霸占停车位_卖二手车霸占道路怎么办

tamoadmin 2024-07-16 人已围观

简介1.车没过户没有买卖协议就被开走了怎么办2.车卖了,二手车商一直不肯过户,我该怎么办3.车子卖给二手车商,他没卖掉,一直不过户怎么办4.转让的二手车卖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5.二手车转让未过户收到法院连带事故责任传票该怎么办车辆买卖之后,买家拒绝过户,卖家可以凭买卖合同依法起诉买家维权,可以主张对方无条件履行合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

1.车没过户没有买卖协议就被开走了怎么办

2.车卖了,二手车商一直不肯过户,我该怎么办

3.车子卖给二手车商,他没卖掉,一直不过户怎么办

4.转让的二手车卖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5.二手车转让未过户收到法院连带事故责任传票该怎么办

二手车贩子长期霸占停车位_卖二手车霸占道路怎么办

车辆买卖之后,买家拒绝过户,卖家可以凭买卖合同依法起诉买家维权,可以主张对方无条件履行合同。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没过户没有买卖协议就被开走了怎么办

1、双方签署有买卖合同,当事人实际交付车辆给买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果此期间车辆发生事故,有买家当事人承担责任,和车辆登记人无关。

2、规定机动车可以过户,车辆号牌是不能过户的,过户车辆时车管所会注销车辆号牌,车主持有车辆满3年的,可以过户车辆时申请保留车牌6个月。

3、车辆不过户,出现违章还是原车主的,车辆不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付,车辆不过户,原车主可以有权报失窃,买方可能就得不偿失。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

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百度百科

车卖了,二手车商一直不肯过户,我该怎么办

车辆发生买卖但是未过户,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主一起办理过户,买主若不配合,可以报警报失车辆,通过法院起诉买主。

车辆过户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车辆过户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车辆过户流程

1、开据交易:缴纳二手车交易税。私户1%收取,公户4%收取,

2、车辆外检:将车开到检车处,车辆进行外检、拓号、拆牌和照相,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进入过户大厅办理归档手续。

3、车牌选号: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用。

4、转移迁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二手车过户可以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保障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如避免买到走私车和盗抢车等,同时明确了买卖双方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如债务纠纷、交通违法等,确保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百度百科-车辆过户

车子卖给二手车商,他没卖掉,一直不过户怎么办

给卖方说明事情的严重性,车辆不过户,出现违章还是原车主的。车辆不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付。车辆不过户,原车主可以有权报失窃,买方可能就得不偿失车辆出现事故,原车主有连带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转让的二手车卖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可以给对方限定最后的过户期限,如果对方仍然不过户,您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取消交易,并让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二)机动车所有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手车转让未过户收到法院连带事故责任传票该怎么办

二手车卖方不配合过户的,对方可以凭合同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胜诉的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积极应诉,并提供资料证明本方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最好是在答辩状中就明确提出,以便法院能及时取必要的措施,以节省司法。法律依据:最高法在答复江苏省院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一、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5日

  二、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文章标签: # 机动车 # 登记 # 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