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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二手车行卖车_安溪二手车转让

tamoadmin 2024-05-23 人已围观

简介1.安溪农村房产有房产证吗2.安溪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二次预约公告3.泉州安溪hpv四价疫苗怎么预约泉州hpv九价疫苗接种地点4.安溪九价宫颈癌疫苗包三针吗三针九价宫颈癌疫苗多少钱5.安溪县人民政府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无锡买房1.如果你想在无锡买房,那么你需要有这些材料,包括你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为同一户口的,本人及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同一户口购房资格的,需

1.安溪农村房产有房产证吗

2.安溪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二次预约公告

3.泉州安溪hpv四价疫苗怎么预约泉州hpv九价疫苗接种地点

4.安溪九价宫颈癌疫苗包三针吗三针九价宫颈癌疫苗多少钱

5.安溪县人民政府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二手车行卖车_安溪二手车转让

无锡买房

1.如果你想在无锡买房,那么你需要有这些材料,包括你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为同一户口的,本人及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同一户口购房资格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市外买房,不同城市要求不一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如你不是无锡户籍但是想在无锡买房,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无锡连续5年的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或者在无锡连续5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3.具有有效的无锡市暂住证;已婚夫妇双方在无锡均无房;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在无锡外贷款买套房,在无锡贷款买房,首付达到60%以上。集体户口必须找单位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

无锡买房

无锡限购和不限购区域

限购区域(梁溪区、滨湖区(不含马山)、吴昕区(不含洪山)、惠山新城、董熙新城范围内)

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房时,应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年以上的证明(根据省市相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注:1。非本市户籍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建立了社保关系,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的人员。

2.董熙新城的范围在沪蓉高速公路和同西高速公路西侧之间。董熙新城、宜家汇聚、安贞街整个区域都在限购范围内,而东亭、东北塘不在。

安贞街位于锡山区中部,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所在地。共有13个行政村:团结、胶西、安溪、安南、焦山、胶南、安贞、白丹山、大社头、先锋、查桥、何山、春光。3个社区:新安、后山、谭村。

3.惠山新城是对惠山区核心区的统称,即惠山区政府周边的生活居住区。惠山开发区、奚仲学区限购,天一新城暂时限购。包括基本堰桥街和长安街的整个区域。

堰桥街道位于无锡北郊,是惠山区政府和惠山开发区所在地。下辖17个社区,分别是:堰桥社区、雁北社区、刘沧社区、长安社区、长新社区、古力社区、王猷社区、横街社区、牌楼社区、寺头社区、天一社区、塘头社区、临路巷社区、新街社区、陈家桥社区、天香社区、天洋社区。

非禁区

无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外地人只允许买一套,没有社保的要求。所购住房(含二手房)取得产权证后2年内不得转让;法人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取得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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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农村房产有房产证吗

安溪门窗二手市场。安溪门窗二手市场位于泉州市安溪凤城镇,该市场主要经营二手门窗等,可以在该市场进行购买。安溪县,古称清溪,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厦、漳、泉闽南金三角西北部,隶属泉州市。

安溪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二次预约公告

农村房子没有房产证的。

房产转让过户规定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材料必须合法有效,申请书填写内容与材料一致。

2、房产产权是否清楚,有无产权纠纷等现象,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3、交易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4、交易的房产是否已做抵押。

5、房地产交易机构认为还需要审核的地方。

泉州安溪hpv四价疫苗怎么预约泉州hpv九价疫苗接种地点

九价宫颈癌疫苗接种二次预约公告

预约时间

2022年2月14日上午10点开始

预约人数

88人

预约对象

年龄在16-26周岁之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预约:

1.户籍地在安溪的;

2.现住址在安溪。

注:户籍地不在安溪,但现住址在安溪的,需提供村或单位证明,并在接种时将证明交给接种点工作人员。若信息填写错误或不符合条件的均视为“无效预约”。

有关事项

1.预约成功的对象,接种时间由各接种点通知,接种期间,个人遇突发情况无法接种者,名额保留1个月,逾期自动作废并且不可转让;

2.接种时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地不在安溪、但居住安溪的需提供居住证明;

3.报名信息请务必认真填写,若信息填写错误或不符合条件的均视为“无效预约”。接种时将核对相关信息,若发现有条件不符情况将不予接种;

4、九价HPV疫苗价格为1328元/针,共需接种3针,当天支付3针的费用,接种点会预留后面2针,如逾期一个月未接种则自动取消;

5.后续每批次来苗,我们将提前在本公众号上发布到苗信息,请未预约成功的朋友继续关注、耐心等待,勿着急拨打电话或前往现场;

6.目前疫苗预约只开通宫颈癌报名入口,报名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安溪疾控中心所有。

安溪九价宫颈癌疫苗包三针吗三针九价宫颈癌疫苗多少钱

预约方式

第一步:关注“安溪疾控中心”公众号;

第二步:点击菜单栏疫苗预约-四价宫颈癌疫苗;

第三步:扫码识别进入预约界面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步:信息填好后,点击提交即可。

预约成功须知

1.预约结束后,我们将对预约信息进行统计核查,剔除“无效预约”对象,若有空余名额将及时组织“二次预约”,届时会在“安溪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布预约成功信息;

2.预约成功的对象,接种时间由各接种点通知,接种期间,个人遇突发情况无法接种者,名额保留1个月,逾期自动作废并且不可转让;

3.接种时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地不在安溪、但居住安溪的需携带居住证明;

4.报名信息请务必认真填写,接种时将核对相关信息,若发现有条件不符情况将不予接种;

5、四价HPV疫苗价格为828元/针,共需接种3针,当天支付3针的费用,接种点会预留后面2针,如逾期一个月未接种则自动取消;

6.后续每批次来苗,我们将提前在本公众号上发布到苗通知,请未预约成功的朋友继续关注、耐心等待,勿着急拨打电话或前往现场;

7.目前疫苗预约只开通宫颈癌报名入口,报名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安溪疾控中心所有。

安溪县人民政府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九价宫颈癌疫苗包三针吗?

九价HPV疫苗价格为1328元/针,共需接种3针,当天支付3针的费用,接种点会预留后面2针,如逾期一个月未接种则自动取消

报名成功后须知

1.报名信息提交成功的对象,接种时间由各接种点通知,接种期间,个人遇突发情况无法接种者,名额保留1个月,逾期自动作废并且不可转让;

2.接种时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

3.报名信息请务必认真填写,接种时将核对相关信息,若发现有条件不符情况将不予接种;

4、九价HPV疫苗价格为1328元/针,共需接种3针,当天支付3针的费用,接种点会预留后面2针,如逾期一个月未接种则自动取消;

5.后续每批次来苗,我们将提前在本公众号上发布到苗信息,请未报名成功的朋友继续关注、耐心等待,勿着急拨打电话或前往现场;

6.疫苗报名不可由他人代为操作,一个身份证号仅可报名一次;

7.程序处于试运行阶段,目前疫苗预约只开通宫颈癌报名入口,报名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安溪疾控中心所有。

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省政府也可以制定《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行政规章。

安溪县人民政府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地方指导性政策文件!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电子商务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溪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全县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全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具体细分为在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等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

凡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办法的调整和约束。

第四条 安溪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安溪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促进和监督管理全县电子商务活动,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在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安溪县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主体培育、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安溪县电子商务监测中心,由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由领导小组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锁定有效电子数据、固定活动痕迹、快速提取电子证据;对网络电子商务主体数据、巡查监管数据、信用信息等进行备案登记;对网络消费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进行网上受理、网上调解、网上办结,实现与现有的消费者维权工作机制相互补充;以平台数据库为基础,结合网上巡查记录、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定期汇总形成网络监管形势分析报告和专项监测报告,为县委、县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积极财税扶持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全县电子商务的整体运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全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扩充联合征信系统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第九条 鼓励、支持安溪县电子商务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可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登记获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类型、ICP许可证号、ISP提供商、服务器机房地址、****,以及其它有关的注册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经营者应对其备案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⒈网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⒉非以个人而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上经营的。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向安溪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三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

四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⒈消费者定作的;⒉鲜活易腐的;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⒋交付的报纸、期刊;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五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六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七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通过自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用户注册制度;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核审制度;

三网络平台交易规则;

四信息披露与信息审核制度;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六公示及预警机制;

七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查验接受其服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

二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或者进行商品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中,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2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前应当获得明确许可,明确告知使用用途,严格按照对客户的承诺使用客户信息,并保证客户随时了解情况和进行修改。

五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出售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

七在明知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及时采取不予发布、移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库,查验用户真实身份和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依法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为无合法身份的用户提供服务。

二依法记录用户上网信息。用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处理。

四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二)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四)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五)在网站上利用文字、、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六)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七)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八)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九)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十)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十一)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托安溪县电子商务监测中心及网络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二对涉嫌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查阅、复制、下载、打印网络商品交易有关的信息、记录和资料,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固定。

三检查涉嫌从事网络商品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时,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说明、提供情况,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采集、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将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必要时使用计算机存储设备存储、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文件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者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事件相关事实的数据或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与显示的电子证据,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除可以通过当事人确认、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外,还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鉴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立案后,需要相关联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者基础服务经营者暂停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暂停提供服务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予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行为人网站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建议书送交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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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 网络 # 信息 # 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