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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经营模式_二手车的营商环境有哪些

tamoadmin 2024-06-22 人已围观

简介1.关于二手车 有哪些 政策,法律,法规? 麻烦列一下? 谢谢2.二手车流通将迎“放管服” 汽车金融渗透率有望提高3.准万亿的二手车市场最终落入4.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5.二手车占道经营如何管理6.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公司秉承“公平、诚信、规范、高效”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商务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系统和二手车交易市场

1.关于二手车 有哪些 政策,法律,法规? 麻烦列一下? 谢谢

2.二手车流通将迎“放管服” 汽车金融渗透率有望提高

3.准万亿的二手车市场最终落入

4.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5.二手车占道经营如何管理

6.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

二手车市场经营模式_二手车的营商环境有哪些

公司秉承“公平、诚信、规范、高效”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商务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系统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管理系统升级,不断改善市场经营环境,拓展配套服务功能,着力推进新市场建设,深化与各方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增强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争取经过3-5年的竞争和发展,塑造集团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公司形象,打造广西规模最大、档次最高、配套服务设施功能最齐全的现代化二手车交易市场,跨进全国一流二手车市场的队伍。

关于二手车 有哪些 政策,法律,法规? 麻烦列一下? 谢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汽车贸易,引导汽车贸易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推进电子商务,提高汽车贸易水平,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及多样化经营。第三条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汽车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破地区封锁,促进汽车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第四条 引导汽车贸易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第五条 为提高我国汽车贸易整体水平,国家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以及完善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境外投资者投资汽车贸易领域。第六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汽车贸易评估、咨询、认证、检测等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汽车贸易市场化进程。第七条 积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快汽车贸易法制化建设。设立汽车贸易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报废汽车回收等管理办法、规范及标准,依法管理、规范汽车贸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章 政策目标第八条 通过本政策的实施,基本实现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形成多种经营主体与经营模式并存的二手车流通发展格局,汽车及二手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完善、体系健全;汽车配件商品来源、质量和价格公开、透明,假冒伪劣配件商品得到有效遏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显著提高,形成良好的汽车贸易市场秩序。第九条 到2010年,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具有竞争优势的现代汽车贸易体系,拥有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汽车贸易企业,贸易额有较大幅度增长,贸易水平显著提高,对外贸易能力明显增强,实现汽车贸易与汽车工业的协调发展。第三章 汽车销售第十条 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第十一条 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5年4月1日起,乘用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除专用作业车外,所有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应当先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汽车(包括二手车)经销商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第十三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汽车资源。汽车供应商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第十四条 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和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第十五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汽车质量保证义务,提供售后服务。

汽车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供应商承诺的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并按其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进口汽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二手车流通将迎“放管服” 汽车金融渗透率有望提高

目前二手车的政策,在各个地区的扶持力度不一样,有的地方二手车有补贴。

二手车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 经纪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驻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 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 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准万亿的二手车市场最终落入

12月13日,针对网友提出的二手车交易混乱的问题,商务部回复表示,国务院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二手车流通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修订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立法规章,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此消息发布后,行业内引发广泛讨论。有业内人士判断,《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解决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二手车市场的繁荣。

实际上,二手车市场规模的扩大,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各类资本和金融手段的助力。日前,在2020(第五届)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北京峰会上,来自行业内的专家、企业代表就“如何提高汽车金融在二手车市场的渗透率”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度讨论。

* 交易主体更加集中

今年3月31日,为促进汽车消费,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5月1日至2023年底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二手车按0.5%的标准增收增值税,将有效地推动二手车的流通,促进新车置换,对拉动车市的结构性增长作用突出。

该政策正式实施后,有消息称今年年内国家还会出台系列促进二手车流通的政策。日前,有自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网友留言表示:目前二手车交易混乱,《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二手车市场的管理要求。对此,商务部明确回复称,二手车流通管理涉及商务、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多部法律法规。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二手车流通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修订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立法规章,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秩序,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

此前商务部就曾释放消息表示,将进一步推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的政策,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同时会落实好二手车经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表示,此前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主体比较分散、规模小、不透明,个人交易占比较大。政府推动减税后,会给整个二手车行业带来巨大的变化,即推动了二手车交易主体的变化,使得交易主体更加集中,可促进行业规模的做大做强。

“二手车与汽车金融密切相关,减税之后对于推动汽车金融业务的渗透也会很有帮助。”郎学红认为,二手车增值税的下调,可以促进汽车金融成本的降低,相关的企业也会更愿意将二手车业务变成其利润中心。

* 汽车金融渗透率有望提升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11月全国累计完成交易二手车1263.35万辆,累计同比下降4.55%,降幅较1-10月进一步收窄。交易金额为8317.59亿元,累计交易额同比下降6.5%。

其中,11月,全国二手车交易量为157.38万辆,相比去年同期增长13.74个百分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分析称,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仅5月份二手车交易量较去年同期略有增长,进入第三季度全国交易量由降转升,市场活力已不断增强。记者注意到,尽管疫情对整个汽车行业带来较大冲击,但二手车的交易并未停滞,甚至成为了部分公司的新增长点。例如,广汇汽车(600297)就曾公告过可转债方案,拟投6.00亿元用于二手车网点建设,以推动二手车业务成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新增长点。

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副总裁徐增武也表示,在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平安银行涉及到二手车领域的业务份额明显提升,这充分证明国内的二手车市场还有很大的空间。同时,在交易量持续增长的过程中,汽车金融的渗透率也有所提升。在他看来,汽车金融工具的介入,更多的还是要为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各个参与者提供便利性,去解决他们的核心痛点问题。

罗兰贝格执行总监赵雯婷表示,随着二手车交易量和二手车本身单价和质量的提升,未来会有更多的金融需求待开发。她公布了一组由罗兰贝格统计的数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德国、法国的汽车金融渗透率均达70%,而中国新车总体金融渗透率为43%,二手车为28%。由于二手车估值困难且客户征信情况相对偏弱,因此融资租赁在二手车金融市场的占比更高。赵雯婷认为,随着政府对二手车市场监管力度的强化,国内二手车市场的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相应的二手车的金融渗透率也会有所提高。对于汽车金融公司而言,应该更好地设计自身的产品以及做好风控,以迎来高增长潜力的二手车市场。

近日,在2021中国汽车市场发展预测峰会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公布了一项预测,预测显示,2021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有望达到1700万辆,增幅在15%左右。郎学红认为,在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汽车金融可以作为拉动汽车消费的一大引擎。但汽车金融的渗透,与我国的整体货币政策有关,会随之进行宽松和收紧,建议企业在把握市场机遇的同时,也要尽力地规避风险,做好平衡。

文章来源:人民网汽车

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准万亿的二手车市场最终落入传统还是电商?

近日,商务部发文表示,汽车后市场持续复苏,二手车、汽车改装、报废机动车、共享出行、充电设施等领域实现交易额超1万亿元,有力地拉动了汽车消费。随着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二手车已经成为汽车消费增长的主动力之一。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肖政三认为,中国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就在二手车上。

市场快速复苏

单独拿出二手车行业,事实上已经是准万亿市场规模的行业。2019年,国内二手车市场累计交易金额达到9356.86亿元。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二手车市场交易金额下降5%,但仍有8888.4亿元。随着疫情影响的降低,二手车市场已经快速回暖。2021年1月份二手车交易量相比2019年同比增长19.52%,交易金额为918.52亿元。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肖政三表示,在相关政策对行业的推动下,2021年将是中国汽车二手车市场发展元年,行业将会真正步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通道。2021年国内二手车交易量肯定会突破1600万辆。有关机构更是预测,到2025年,我国二手车市场规模将超过2.87万亿元。

客观看待,市场格局未成型

目前,国内二手车仍以个人交易+经济模式为主,其中4S集团占比为8.2%,车商销售占比为36.6%,个人交易占比最大,为55.2%。个人交易占比高是因为部分“背车”行为没有分拣。

对比美国二手车流通数据,美国汽车市场上,二手车交易新车经销商、二手车经销商和私人交易之间的占比大约是5:5:4,而且最近的几年的比例都比较接近。

目前国内二手车经销、经济规模都不大,2020车商营商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库存规模低于30辆的占比为83.5%,库存100辆以上的占比仅2.6%。车商人员规模超过10人的占比仅为14.2%。

目前国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小车商为行业主流形态。交易量2万辆以下的市场占比为90.6%,交易量大于10万辆的市场占比仅为1.4%。

从百强交易市场发展状态反映出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升,年交易2万辆以下的市场在逐年减少,2019年,百强交易市场中已没有2万辆以下的市场,其中5~10万和10万台以上的市场在逐年增加。

目前国内新车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大多数停留在置换层面。对比美国,美国最大的汽车经销商AUTONATION 2019年二手车零售是批发收入的16.9倍。

经销商二手车经营活动大都是以经纪的方式完成,几乎所有的经销商都采用经纪模式。在112份有效问卷中,只有一个样本车辆收购进入公司名下,其他经销商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个人“背户”的方式。

市场运行,增长态势确立

2020年二手车共交易1434万辆,同比下降3.9%,交易额同比下降5%。2020年汽车市场一定程度上受到疫情影响。但观察最近几年的二手车交易情况,近几年二手车市场总体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从最近三年的二手车经理人指数可见,通常从8月份开始,二手车市场进入旺盛期。

2020年交易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市情况如图,其中排名前三的省份为广东省、浙江省和山东省,交易量分别为205.3万辆,134.3万辆和121.2万辆。

在跨区域迁出的省市中,北京为最高,迁出占比为54.91%,后面四个省份依次为安徽、四川、浙江和辽宁。

市场虽在上升,但二手车电商的战场渐已冷却

十年硝烟本以为是三分天下,耗资数百亿的大战,最终却是没能角逐出一个行业寡头?最终行业再次回归到车商时代。

在资本的热潮退去之后,对于无法盈利的整个行业来说,如何活下去,已经成为了他们的头号难题。借着自媒体这股东风,很多车商都转型成新型二手车商,什么叫新型二手车商呢?更多的是思维的新,认知的新,从传统的线下市场拉客、寻找买卖车辆显示,从而变成拍起了短视频,把业务搬到了网络上。车商的成功转型,从防守转变成进攻,被动变主动,二手车电商市场很可能已无仗可打。

电商似乎并没有带来整个二手车行业产品流通效率的提升,也没有解决这个行业不诚信、无法标准化、检测标准有漏洞等固有的问题。

二手车电商的时代,已经落幕了。汽车,不论新车或二手车,这个庞大的准万亿市场,可能真的是互联网最难颠覆的行业。

二手车占道经营如何管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和规划用地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其中,应具有10亩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具备20户以上二手车经营主体驻场经营的条件;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

8、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中心”字样。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4)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占道经营管理办法。

1、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密切配合,向商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其知法、守法意识,引导其按要求规范有序经营。

2、强化整治行动。执法人员以整治二手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为重点,对乱张贴乱牵挂、占道摆放道旗及广告牌、占道堆物、占道洗擦车等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整治,确保整治无死角。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太平洋汽车网在线的的帮助。

百万购车补贴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中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几年中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二手车经营主体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问:《办法》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与原有规定相比,《办法》最重大的变化在于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原有规定要求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新车市场与二手车市场的隔离。从中国二手车流通现状和发展来看,这一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取消二手车交易场所的限制,及时引入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一是有助于打破垄断,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交易规模及服务水平,改善消费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营销网络和较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发挥规模优势,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所售二手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四是有助于为二手车市场提供丰富的经营资源并促进新车销售,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其次是简化二手车交易程序。当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自行出台各种政策,导致政出多门,交易手续烦琐,一辆车要完成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需要10多道程序,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为方便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办法》取消了不必要的二手车交易环节。

问:经营主体实现多样化,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将面临新的挑战?

答: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中国二手车流通的主要渠道,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不少交易市场运作已开始走向规范,对方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二手车流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原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等功能。我们认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流通的载体,应当是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运作,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继续发挥交易市场在二手车流通中应有的作用,《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功能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其转移登记的凭据。

不容置疑,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的引入必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但是,应当看到,经营主体多样化,对拓展流通渠道,扩大二手车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竞争才会有发展,新的经营主体的引入有助于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运作,提高服务水平。我们认为,《办法》实施后,二手车交易市场仍将成为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根据其自身特点,抓住机遇,转变观念,把强化和拓展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功能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方向,以利于为交易双方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进而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

问:二手车流通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针对二手车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买方对二手车市场和经纪人所报价格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事故情况、性能、里程真实性以及评估价格的怀疑,导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费者对二手车望而却步。针对这一问题,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营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我们希望通过实施《办法》,使二手车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真正让消费者卖的放心、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问:刚才您提到了二手车统一发票,能否介绍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答:二手车交易尚未实施全国统一发票,这样不利于进行监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并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带来不便。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式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二手车统一发票。

问:《办法》出台后,二手车鉴定评估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能否介绍一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有关情况?

答:从评估机构来看,发达国家二手车市场规范和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具有实力雄厚、被社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和素质高的评估师队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建立才刚刚起步,评估人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均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为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养鉴定评估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严格准入,以利于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整体水平。《办法》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规定的程序申办。

从评估规范来看,当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缺乏科学合理和统一的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评估结果可信度低,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失去了评估自身的意义。《办法》规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为配合其实施,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质量和水平,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我们正着手研究制定易于操作、能真实反映评定结果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标准,使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有章可循,评估结果对客户具有参考价值。

另外,原有办法虽未对二手车评估作硬性规定,但大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收取交易费用,实际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已成为强制要求,难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公平公正, 无形中增加交易成本,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为此,《办法》规定,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

问:信息通畅是二手车流通的重要基础,对此,《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当前,缺乏信息支撑和沟通是阻碍二手车流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中国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但大多数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封闭,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信息网络,影响了二手车的流通。《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规定,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信息网络,提高二手车合法性、安全性信息查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车信息资源有效流动。

问:我们注意到,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称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而《办法》中则称为二手车,为什么要进行名称变更?

答:《办法》中以二手车取代原规定的旧机动车的理由:一是《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原农用运输车)、挂车、摩托车,有的车辆可能尚未使用就进行转移登记,称其为二手车比旧机动车更通俗、准确,符合实际,并能为公众所接受;二是《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将需交易并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称为二手车,《办法》的有关名称应与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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