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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车报废_深圳二手车报废可以拿多少钱
tamoadmin 2024-05-28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报废年限2.二手车没有过户怎样才能报废这要看车辆使用了多少年了。车辆报废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
1.二手车报废年限
2.二手车没有过户怎样才能报废
这要看车辆使用了多少年了。
车辆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二手车报废年限
机动车到了一定年限或行驶路程是需要采取报废的,而且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强制性的报废。下面就车辆报废具体规定及相关政策给大家做个详细说明。
私家车要求一: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
现在小型私家车是没有了时间方面的要求,但是在里程数上却给与了相当明确精准的规定,若是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那么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报废操作,而且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强制性的报废。
私家车要求二:年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
现在很多朋友对于年检这样的事儿,完全处于一个不够积极的状态,本年度新出的规定就是若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检,连续三年没有年检或在年检期间不通过的话,那么这类车型也是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废处理。
现在私家车方面的年检来说,通常最初六年是采取2年一次的操作,后面的7-15年阶段期间,必须要保持每年一次的年检操作,若是超过了15年的话,那么这样的车型通常半年就得进行一次年检。
此外,加上座位布局方面的不同,能发现7人座以下的车辆和7人座以上的车辆在报废时间限制上是不同的。
1.出租车的报废时间为8年;
2.皮卡方面的报废时间为15年;
3.客运汽车的报废时间为10年;
4.微型货车报废时间为12年;
5.中大型以及半挂牵引的汽车方面行驶达到15年的话,就需要采取强制报废处理。
二手车没有过户怎样才能报废
一般情况下,二手车报废不受年限限制,只受公里数限制。按照法律规定,行驶60万公里的车辆强制报废。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行驶距离小于60万公里,就可以继续行驶。
二手车的报废规则和普通车一样。也就是说普通车和二手车的报废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车辆报废年龄的规定不是针对二手车的,而是针对所有车辆的。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例》第七条对机动车报废规定有详细介绍。由于篇幅限制,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网上查资料。
但是,上面说的都是正常的。如果车辆年检不合格,将面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包括:
新车连续三次(六年)年检不合格或年检不合格,或者是购买十五年以上的旧车,连续三个年检周期(一年半)年检不合格,将被强制报废。
百万购车补贴
车辆申请办理报废手续,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持有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等手续证件材料,和车辆一起到车辆登记车牌的那家车管所指定的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