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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管理平台,二手车信息管理系统

tamoadmin 2024-07-01 人已围观

简介1.海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干什么用的2.汽车租赁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3.杭州小汽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 style="font-weight: bold;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4px 0 5px 20px;background: #f1dada;">4.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style="font-weight: bold

1.海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干什么用的

2.汽车租赁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3.杭州小汽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 style="font-weight: bold;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4px 0 5px 20px;background: #f1dada;">4.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style="font-weight: bold;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4px 0 5px 20px;background: #f1dada;">5.二手车公司备案流程

二手车管理平台,二手车信息管理系统

北京的限购给车主购买车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没有指标就不能买车。而且,每个人也只有一个购车指标,已有车辆的朋友要想换车,只能卖掉旧车后更新指标,然后在有效期内购买新车。那么,就成为了困扰很多车主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申请指标更新的流程。 买卖双方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车辆所有人需确认《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信息是否发生变更(如车主姓名、证件号码等),如有变更,应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登记证变更完毕后,携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工商部门验证发票,确认发票验证无误后,车主应及时督促卖车人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转出手续,办理完车来那个过户手续后,尽快提交更新指标申请。车主在确认车辆已经成功转出后,需到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或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申请指标更新。待系统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过户、转出小客车的转移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将生成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车主在提交申请后,要注意到网站上查询指标申请信息,待申请通过后,打印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在指标有限期内完成购置车辆、登记注册上牌等手续。,你知道了么?

海南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干什么用的

二手车备案已经注册了怎么办注销?答: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汽车租赁管理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可办理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更新指标、存量二手车指标、公证备案指标和其他指标。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该系统方便了小客车。海南,简称“琼”,省会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港)。

杭州小汽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基础功能

基础信息设定 、报价单输入 、竞争对手信息输入、车辆状态查询、市场信息发布 会员卡初始化、 车辆档案信息录入 基础信息查询、车辆预订、车辆查询。

2

车辆管理

车辆供货商管理 、车型管理 、新增车辆、调度中心、内部用车管理、挂靠车管理、借调车管理 、车辆油料管理 、陪练管理 、试车管理 、车辆证件管理 、车辆钥匙管理、车辆调拨管理 、托管车管理 、车辆处置 、运营车辆综合查询 、车辆公里数记录、二手车信息管理、GPS管理、禁用管理、指标管理。

3

车辆服务

信息预报、车辆保险管理、车辆事故管理、车辆事故跟踪处理 、车辆救援管理 、车辆救援明细表 、车辆年检管理 、车辆维修管理 、车辆维修明细表 、车辆验车管理 、车辆违章管理 、车辆违章跟踪处理。

4

客户管理

个人客户登记、企业客户登记、会员管理、黑名单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客户来访来电记录、报价权限管理、来电成交对比表、大客户管理、客户分析、市场信息发布。

5

员工管理

员工资料管理、员工业绩考核、客户满意度调查、司机管理。

6

预定中心

400电话预定及网上订单自动定时回访确认,异地异店订车和总部预订单的实时派发。

7

单据打印

预定单打印,合同打印、出车(提车)单打印,验车单打印,收款单打印、结算单打印,违章单打印,打印一式2-5联,格式自由设定。

8

订单管理

网络订单、手机订单、客服录入订单,订单确认,订单取消,订单取车提醒,订单过期提醒等管理。

9

优惠方案

车辆优惠价格方案设定,可按工作日,周末设计价格优惠比例,可选择是否使用优惠方案;系统预定、结算将自动按照优惠方案计算优惠后的价格。

10

租车模式(十六大模式)

短租(自驾/带驾)模式、长租(自驾/带驾)模式、机场接送(会议/酒店)模式、通勤车模式、婚庆租车模式、整租零用租车模式、日租模式、半日租模式、跑一趟模式、会员租车模式、外调车模式、大客户租车模式、以租代售模式、挂靠车租车模式、托管车租车模式、加盟租车模式等。

11

财务管理

管理费用、违章押金管理、单车还款利息及费用、发票管理、收入统计。

12

市场营销管理

信息预报、业务员登记及任务设定、潜在客户管理、来电来访记录、业务员销售行动表、周工作计划表、周工作总结表、月工作计划表、月工作完成表、客户回访及满意度调查、市场营销信息查询、市场营销信息统计分析。

13

配件管理

配件库存管理、配件入库管理、配件出库管理、配件归还管理、配件库存统计。

14

统计报表

车辆预定统计、新增合同统计、提还车统计、已结算合同统计、违章车辆统计、应收款累计统计、单车收入统计汇总、收入统计报表、经营月报表、租赁方式统计、运营车辆状态统计、新客户收入统计、部门收入统计、车辆维修统计表、车辆保养统计表、维修费用统计,营业员销售行动报表、调度车收入统计。

15

决策分析

车辆购置测算、以租代购测算、车辆营业分析、车流分析、客流分析表、客流分析图、潜在客户分析、预计收入分析、同期对比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单车现金流量分析、组合车现金流量分析、单车效益分析、动态任务分析、同期对比分析、广告投入分析、车辆重定价、多种租赁方式及车型消费分析、租期分析、资料来源分析表、长租平均消费及短租消费频率分析、车辆毛利分析表、车辆出率分析、客户毛利分析。

16

运营管理

新合同建立、车辆交接、合同收款及结算、合同租期变更、车辆替换、顺风车管理、挂账回收管理

17

综合查询

只要在能上网地方,就可以随时掌控企业经营情况,实现车辆、客户、合同横向纵向交替查询。

18

接口

易点在线租车系统、易点APP租车系统、呼叫中心接口、会员卡读卡器、手机短信、二代身份验证仪、票据打印机、公安部网上验证、财务软件等接口。

19

辅助设备

二代身份验证仪、打印机、会员卡读卡器、电话。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杭州小汽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后,应当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其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注册登记证(照)信息由发证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

(二十三)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二)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三)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四)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五)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八)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上牌的新能源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适用范围。

(三十九)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二)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三)为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市调控办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配置用于二手车周转的虚拟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四)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1.转移登记;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六)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七)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

(四十八)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九)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上述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

(五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八、附则

(五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三)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四)因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六)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购买小客车已取得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凭公证书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已在公证机构备案未取得公证书的,由市调控办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五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及相关解释: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及车辆购置税)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6.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

(五十八)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

二手车公司备案流程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指标配置;

(三)中签后获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国税、地税、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应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复核工作,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两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指标配置,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 (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指标配置。

申请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当年申请编码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新能源小客车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办理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

要想办理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主要有四步:

第一步,企业要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第二步,企业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表(原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生成)、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全部加盖企业公章,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

第三步,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报省商务厅。

第四步,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在进行系统注册及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注意两点:

1.如企业想要注册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企业名称必须含“交易市场”四个字,否则注册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不予通过。

2.各类企业经营主体在系统注册登记时,企业类型应明确、规范地表述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拍卖公司”“ 二手车经纪公司”“ 二手车经销企业”其中一项,不得多填。

如有其他问题,你可以拨打电话0530-5378709,进行咨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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